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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检察建议,提高环保工作
时间:2017-05-15  作者:刘冬健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切实保护白洋淀的生态环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近日,安新县检察院民行科积极作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安新县环保局作出的对侵害白洋淀生态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卷宗九册,进行检察。

   经检察,发现安新县环保局在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以及《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便做出责令相关违法人员在收到决定书3日内拆除污染环境的非法设备的行政命令,没有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虽未对实体处理的正确性造成影响,但属于适用法律不全面,存在瑕疵,应当予以纠正安新县检察院民行科根据实际情况,对安新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改正存在的问题,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安新县环保局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派出专人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改正,并表示对该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