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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
浅谈初查工作的重要性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初查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和直接影响案件成败关键。随着各种高技术手段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贪污贿赂犯罪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反侦查能力增强,使贪污贿赂的初查、取证和认定更加复杂,势必造成突破案件难、初查成功率低。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因此,提高侦查人员的初查水平,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老问题,也是各级检察机关一直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就近几年在办案中的一些体会,与同志们共同商榷,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

  案件线索对于侦查部门来说是宝贵的资源,举报线索的匮乏,是一直以来摆在反贪干警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是省院提出的检察干警应具备侦查精英的业务标准之一,也是初查、立案的关键所在。但随着国企改革、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减少以及职务犯罪手段花样翻新、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造成举报线索少,并难以发现,使反贪案件线索的来源也越来越匮乏,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反贪工作的开展。发现和捕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在我们办案工作中尤为重要。因此,这就需要侦查人员除依靠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外,还应发挥自身的办案条件,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找案源,提高侦查意识和职业敏感意识,要用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捕捉力,不但在办案中发现,在社会交往中留心听、看、问,而且充分利用网络搜集,从中不断的发现线索,积极开拓案件线索来源,只有这样才能为不断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力度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提高初查成功率能力

  在获取有价值线索后,就是该研究如何合理的利用案件线索资源,进一步提高初查的成功率,防止线索的浪费。

  首先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研究、了解线索提供的涉嫌人员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分析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是否符合反贪部门管辖的构成要件,然后确立办案人员作好各种准备工作。

  在对案件线索分析透彻后,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线索的具体情况,制定周密、详尽的初查计划。了解被举报人单位的性能特点,将案件线索指向的主要嫌疑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犯罪性质、初查的方法和步骤、对初查中可能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工作纪律、保密措施和安全措施以及初查的时机和期限,明确侦查方向。报领导审批后再按照初查计划进行初查,做到心中有数,把握好宝贵的线索资源。达到初查细,立案快。

  另外,充分利用公诉引导侦查模式,实施“侦诉一体化”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初查力度,在初查阶段,要及时与批捕公诉部门联系沟通,及时补充证据,采取公诉前移,反贪后延的工作模式,主动邀请批捕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商讨办案策略,虚心接受公诉引导,以起诉标准收集、固定证据。

 

  三、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能力

  提高案件初查成功率,确保案件质量,首先增强干警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意识。要做到“有米下锅”,必须严格按照反贪案件侦查证据规格进行收集和固定证据。由过去的“由供到证”转变到“以证据为核心,由证到供,证供结合”的侦查模式上来。特别是立案前期,收集固定证据尤为重要。在动人之前,务必把外围可以取到的、能够取到的证据全部取到。只有掌握了有力的证据,我们动人的底气才足,才能减少动人的风险,才能有把握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拿下口供,突破案件。防止给办案工作陷入被动,甚至造成“放人放不得,不放人证据又不全”的“两难”境地。因此,要按照要求转变思路,由过去的“侦查重心后置”忽视初查工作,转变到“侦查重心前移”,切实加强初查工作上来。使所取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体系,并采用多种形式加以固定。确保案件质量。

 

  四、提高运用现代科技能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呈现出国际化、集团化、科技化、智能化等新型犯罪模式。检察机关旧的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科技强检”势在必行,这就要求领导首先要重视,更新观念。在不断改进侦查装备的同时,加强对专业人才培训。充分发挥现有的先进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使之发挥出最大效能作用。真正使我们先进的机器“动”起来。充分发挥“科技兴检、科技兴侦”作用,更好地推动整个检察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