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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我国法律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这一规定对于政法各部门保证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遏制刑事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1、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效地规制了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从而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为有效遏制违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多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非法证据的最终结果是将不被采信,并将接受法庭的质证,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准确定罪处罚的目的。

  3、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推动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目标是发现和打击犯罪,当此目标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牺牲后者而追求前者。这样虽对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却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而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但它体现了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尤其是检察机关及其自侦部门要改变以往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观念,平等的对待调查对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益。

 

  二、目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办案中只注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却忽视了证据的合法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规范、不合法的收集证据的方式。突出表现在有时询问或讯问时违反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律规定,一人审问或其他不具备侦查人员资格的人员参与审问等情况;有的是对调取的书证材料等没有注明出处或无相关人员签字等;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往往是等讯问材料形成后再重复一遍形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等。

  二是证据意识差,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先突破口供,然后围绕口供固定证据的办案模式。这种模式决定了在侦查过程中突破嫌疑人的供述的重要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口供的办案方式,催生了刑讯逼供问题。

  三是侦查手段落后,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依然是一只笔、一张纸、一张嘴的调查取证模式,缺乏科技含量,虽然近几年来实行了电子笔录,但也仅仅是言词证据形式的一个变化,依然摆脱不了证据形式单一和不稳定的现实。

  四是技术侦查装备落后,人才匮乏。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较深,心里承受能力较强,社会关系较广,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握有一定的权力,就其本职业务来讲也比较熟悉,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仅靠传统的侦查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技术装备跟不上,技术人才缺乏。

 

  三、适应新刑诉法要求,做好今后反渎职侵权工作

  一是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新刑诉法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过程中既要注重对犯罪的追究和惩治,更要注重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是增强程序公正意识,坚持程序优先的观念。“侦查办案既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过程,更是适用法律的过程,特别是适用程序法的过程。为完成实体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要求,必须依据程序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李忠诚《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适应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不断提高程序公正意识,既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排除,对于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纠正。

  三是加大技术投入,提高技术侦查能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技术侦查工作相对起步较晚,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智能化犯罪的和高科技犯罪逐渐增多,为有效应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技术投入,改善技术装备,培训专业人才,完善各项技术侦查的规则要求,使技术侦查既能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有力的保障,又要限制其滥用,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四是要学会利用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原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多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过去我们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大大方便了我们的办案工作。

  五是加强初查工作,做到办案重心前移。新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116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等规定,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为减少侦查过程中的各种干扰,初查工作必须加强。

  六是要全面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出现科技化、知识化倾向,特别是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办案人员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为侦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