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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初探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干群关系,损害了公众利益。因此,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最大限度的维护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二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地不牢,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监督制约机制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除少数人是钻了制度不完善的空子外,多数是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而造成的“受害者”。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二、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形成威慑效应

  (一)打击职务犯罪应从重从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实施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刑法》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职务犯罪活动,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条款。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实行从重从严的惩罚原则,符合我国实际。因为,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各种权力,他们之中的少数人一旦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就会给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腐蚀国家的政治肌体,败坏社会风气。因此,职务犯罪活动较之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活动有更大的危害性,所以理应从重从严,从而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敢越雷池一步。

  (二)应坚持坦白从宽政策。坦白从宽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自首和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抗拒从严,是指对顽固抵赖、拒不认罪,无悔改之意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这一刑事政策精神被我国法律所吸收。《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规定对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可以从宽处罚。在处理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型职务犯罪时,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对职务犯罪分子还规定了坦白、自首的期限。司法实践证明,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有利于挽救一批失足者,促使一些犯了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悔过自新,重新做有益于社会的人,也有利于孤立少数顽固犯罪分子,有利于减少遏制职务犯罪。

  (三)打击要及时公开。必须依靠刑法的威慑效应,在短时间内打消犯罪嚣张气焰,遏制犯罪势头上升的趋势。发生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做到及时、公开。“及时”对发现的案件要快侦快结,不结犯罪分子以喘息的机会,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公开”的意义在于使社会上更多的人及时了解同职务犯罪斗争的成效,了解犯罪分子弄权渎职的必然下场。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形成犯罪分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

  (四)要严格依法办案。在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的同时,强化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将所办案件办成铁案。要发扬不怕困难的优良作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行动指南,不断加大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三、多措并举,切实加强职务犯预防工作

  (一)加强教育力度和思想政治工作。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要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必须经常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切实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发放法制宣传材料,展示法制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宣传片,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定期到各单位针对不同行业特点,上有针对性的法制课。教育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名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奉献与获取、名利与道义、权力和责任的关系,特别是要教育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对做出的重大决策,如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严防个人专断,将权力私有化。

  (二)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约束机制。就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而言,“违法必究”固然是重要的,但加强监督约束,对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每位公务员或多或少的都有与其职务行为相适应的具体权力,如果对其职务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便会导致权力的不正确行使和滥用,从而产生各种类型的职务犯罪。所以,首先必须尽快完善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范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铲除职务犯罪得以滋生的土壤,杜绝执法“空档”;其次要健全各种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与外部监督协调配合的机制,形成包括内部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相结合的有机链条,并加强同地方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有效的预防体系;认真落实有关廉政建设制度,比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离任(岗)审计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等,从机制、体制上预防职务犯罪,纯洁干部队伍。

  (三)以打促防,以防助打。打击和预防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于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腐败分子实施打击,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手段。在当前,要结合当地实际,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实施严厉的打击,迅速果断地给予党纪国法处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要通过查办案件,严惩职务犯罪,使腐败分子在无藏身之地,从而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