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张兴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9月3日由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于2014年9月16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张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张志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由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宣布对其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