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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受理环节 确保办案质量
时间:2020-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严把受理环节  确保办案质量

 

近日,我院第三检察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犯罪嫌疑人甲某涉嫌盗窃(未遂)一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中,认定甲某在某金融机机构ATM机防护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撬盗ATM机,被发现后逃离现场,未侦查案发当时的ATM机内现金数额。我院第三检察部工作人员对该案的文书及卷宗进行审查,未见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方面的证据,工作人员向送卷人了解相关情况,发现他们引用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但该司法解释已经作废。如果甲某未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则甲某不涉嫌刑事犯罪。工作人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甲某持匕首,前去盗窃金融机构,有社会危险性,便向办案单位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要求他们补充犯罪嫌疑人甲某盗窃时ATM机内存款数额,查看是否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公安机关补正后,发现甲某撬盗的ATM机内的存款数额超过六万元。我院第三检察部工作人员受理该案,并及时移送给第一检察部,办案人员三天内审结该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