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法》规定,现将安新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或其它事项。
(二)依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三)提供公益诉讼等法律援助,为县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八)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探索检察工作的加强和改革,进行检察学理论研究。
(九)对全院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群众反映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开展纪律教育、执法检查等活动,督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十)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做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机关先进集体、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好检察官等级呈报及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检察机关党总支工作,老干部工作、妇联、工会及其它有关工作。
(十四)做好上报下达,财务装备,信息反馈等工作。
(十五)其它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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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规格 |
经费保障形式 |
1 |
安新县人民检察机关 |
副处级 |
第二部分:绩效预算信息
一、总体绩效目标:
1、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新区规划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严厉打击危害新区规划建设各类刑事犯罪,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立足检察职能,服务新区、县委确定的各项中心工作,服务“三大攻坚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护。
2、认真落实中央部署,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立足检察机关职能特点,切实发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作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坚持快捕快诉,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强化一线作战意识,多渠道深挖涉黑涉恶线索,破网打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3、围绕新区中心任务,积极稳妥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共赢多赢的工作理念,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聚焦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任务,办优公益诉讼案件,为新区中心工作助力。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质量、新兴业务与传统业务、重点工作与常规工作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抓好责任制改革的细化落实。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积极谋划、做实做细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的各项措施,切实实现以改革破瓶颈、增效能、促发展,努力实现办一流的案子,创一流的业绩。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一支检察铁军。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放在首位,强化检察长主体责任,发挥领导班子成员示范引领作用,增强检察队伍向心力、战斗力和凝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检,着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为新区检察工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分项绩效目标: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发展社会大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和检务保障工作,坚决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以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检察监督。
县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坚决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新格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做好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优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调查核实、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监督手段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坚持公正司法,优化办案组织,完善办案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保持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努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理,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3、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4、检察事物管理
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探索检察工作的加强和改革,进行检察学理论研究。
对全院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群众反映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开展纪律教育、执法检查等活动,督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做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工作。
三、工作保障措施
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持续深化检察智能化建设,全面谋划和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工作,多举措推动检察整体工作迈上新台阶。
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惩危害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刑事犯罪;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
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发展社会大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和检务保障工作,坚决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以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51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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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活动 |
年度预算数 |
内容描述 |
绩效目标 |
绩效指标 |
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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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
良 |
中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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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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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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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办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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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侦查工作;分析全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全县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办理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
使我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
查办大要案比率 |
≥50% |
≥45% |
≥35% |
<35% |
案件侦结率 |
≥70% |
≥65% |
≥5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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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全县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例 |
≥95% |
≥90% |
≥8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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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防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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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
对职务犯罪了解度 |
100% |
≥95% |
≥90% |
<90% |
预防服务和教育次数 |
≥4 |
3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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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
≥4 |
3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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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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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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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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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
批延准确率 |
100% |
≥98% |
≥95% |
<95% |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
≤1% |
≤3%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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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
≥90% |
≥80% |
≥7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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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诉和审判监督 |
|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
出庭意见采纳数 |
≥80% |
≥70% |
≥60% |
<60% |
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
≥90% |
≥80% |
≥7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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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数 |
≥100 |
≥8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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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
|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
检察建议采纳率 |
≥80% |
≥70% |
≥60% |
<60% |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
≥50% |
≥40%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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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结率 |
≥80% |
≥7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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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执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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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
≥90% |
≥85% |
≥80% |
<80% |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 |
≥70% |
≥50% |
≥30% |
<30% |
附条件不起诉率 |
≥10% |
≥5%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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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率 |
≥40% |
≥3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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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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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
≥80% |
≥7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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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法辅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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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法警装备购置率 |
≥90% |
≥70% |
≥60% |
<60% |
出警及时率 |
≥90% |
≥70% |
≥60% |
<60% |
||||
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
≥75% |
≥60% |
≥4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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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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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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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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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检信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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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
错案率 |
≤5% |
≤10% |
≤15% |
>15%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90% |
≥8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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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
≥90% |
≥8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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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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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100% |
≥95% |
≥90% |
<90% |
举报移送立案率 |
≥50% |
≥40%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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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
≤5% |
≤10%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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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处置率 |
100% |
≥95% |
≥9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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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国家赔偿率 |
≥90% |
≥8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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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率 |
≥90% |
≥8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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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事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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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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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业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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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2、综合事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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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第三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0年我部门无政府采购预算。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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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
采购物品名称 |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
数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政府采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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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预算资金 |
总计 |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
其他渠道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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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基金预算拨款 |
财政专户核拨 |
其他来源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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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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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本部门没有政府采购预算,以空表列示
第四部分:国有资产信息情况说明
安新县检察院2019年末固定资产总值2553.116万元,比上年增加49.635万元。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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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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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数量 |
价值(单位:万元) |
固定资产总额 |
— |
2553.116 |
1、房屋(平方米) |
4306 |
472.6131 |
2、车辆(台、辆) |
9 |
132.4 |
3、其他固定资产 |
— |
1948.1029 |
第五部分:有关事项说明
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财政部门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安新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县工作重心,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2019年年末在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我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现就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 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1、2020年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2020年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年初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690.6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为549.3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为141.3万元
2、2020年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2020年部门支出安排预算总额690.6万元
基本支出690.6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549.3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141.3万元
3、与上年增减情况
本年度预算收支安排690.6万元,较上年增加107.63万元。增加开支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工作岗位的需要招收了公务人员及辅警.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41.3万元,其中办公费15.5万元、水费1.2万元、电费8万元、取暖费8万元,邮电费4.5万元,物业管理费2万元,差旅费3万元,会议费4万元,维修(护)费4.7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公务交通补贴22.08万元,手续费0.2万,劳务费16.8万,工会经费4.19万元,培训费3.15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印刷费2.0万,福利费5.24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7万.
三、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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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19年度预算 |
2020年度预算 |
增减金额 |
变化原因 |
因公出国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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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增减变化 |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 |
|
|
|
无增减变化 |
25 |
20 |
-2 |
按照新区三县相关标准相统一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公务车运行费用 |
|
公务接待费支出 |
3.34 |
3.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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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8.34 |
23 |
-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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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款的资金。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一般会议费和物业管理费之和。
第七部分:其他需说明的事
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