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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外出打工为名,成伙偷盗为实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远离贵州老家打工,成伙到河北境内行窃,得不义之财“衣锦还乡”在老家盖楼娶妻炫耀,终难逃法网。近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前公诉的罗某、景某等11名贵州籍团伙系列盗窃案依法宣判:罗某、景某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四年,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罗某、景某等11名贵州籍农民工,以打工为名白天在工地掩人耳目,晚上纠集在一起外出行窃作案。罗某等11名被告人行窃作案纪律严明,目标明确,只偷不抢,不能与受害人发生打斗冲突,交叉流窜作案,涉及范围保定市17个县区,作案202起,涉案价值80余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