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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指示精神 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0-11-23  作者:吕晓晨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924日,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作出不批捕决定。具体案情如下:20151229日凌晨1时许,管某某开车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安新县城回三台镇的途中,与被害人张某甲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管某某带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前往张某甲所在的狮子村通达宾馆512房间,进屋后管某某指责张某甲想撬他在刘某某处的生意,后二人抓打在一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见状也加入,同屋内的张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发生打斗。打斗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给自家鞋厂厂长郭某某打电话说自己被打了,郭某某便联系鞋厂内的彭某某、龙某某,彭某某、龙某某又纠集岑某某等人先后赶往通达宾馆。之后,管某某带领众人持械进入512房间先后对张某甲、张某乙进行殴打。打斗结束,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达现场,询问张某甲、张某乙另外两人(王某某、赵某某)在哪,未果后带领众人下楼途中被民警截获。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张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

就本案,我院于2020918日接到安新县公安局移送的安新公(三台)提捕字【20200068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审查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首先,当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便积极寻求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在充分赔偿之后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其次,该案案发时间距今已将近5年之久,期间被害一方未有申诉,可以说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再者,本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到案方式为自首,且刘某某不只自己投案自首,还动员当时参与打斗的鞋厂工人彭某某、龙某某一起投案自首,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因此,从社会危险性上分析,刘某某等人已不具有逮捕必要。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现为安新县锐跑鞋业有限公司第一股东,为公司主要经营者,该公司每年雇佣工人300人左右。但是自2020831日安新县公安局对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该公司一直暂停营业,其中100名工人回家待业,80余名工人正在公司待业中。公司停业还导致大部分合同履约出现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已达三百余万元。得知该情况后,承办检察官本着贯彻落实最高检对劳动者和企业家“双重保护”的原则,就刘某某等人捕还是不捕的问题,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公安的案件承办人举行了关于刘某某等人逮捕必要性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各参会人员针对案情各抒己见,一致认为在雄安新区建设、发展之际,民营企业普遍生存艰难,既然当事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且刘某某等人认罪态度良好,那么确实没有必要再行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将该听证结果连同本案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检察委员会汇报之后,最终,本院对刘某某等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近年来,民营经济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增长点,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势必要慎之又慎,这不仅仅是因为民营经济本身的价值使然,更是因为一个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他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还有他背后的一整个民营企业。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曾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不能“够罪即捕”“一捕了之”。惩处某一个民营企业家并不是最终目的,救活某一个企业才是最好的结果。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案承办检察官才积极组织多方听证,申请召开检察委员会,与会人员也一致同意对刘某某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刘某某已重新投入安新县锐跑鞋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返乡员工陆续回岗,该厂营业状况逐渐好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