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检察业务
检察业务
浅谈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监外执行是一种非监禁刑,为体现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依法逐步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监外执行罪犯逐年增加。从我县实际情况看,由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监管和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不尽完善,相互衔接不够顺畅,教育矫正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问题时有发生。如何加强监管执行和加强检察监督,进行有效社区教育矫正,切实防止其脱管漏管以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问题,给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调查研究,并因地制宜地加以应对,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产生的原因

  容城县位于京津保三角地带,辖区四乡四镇,共有127个自然行政村,八个派出所,八个司法所,农业人口比例大,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有130余人,为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保障监外执行刑罚的正确执行,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摸底,并重点对脱管、漏管问题进行了专项监督检察。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检察的情况看,建档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依然严重,重新犯罪偶有发生,不仅给监外罪犯又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也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凸显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通过调查,造成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法律文书交付脱节。一般情况下,判决缓刑和管制的罪犯都是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况下,由法院先对罪犯取保候审释放回到社会,人民法院往往会在判决文书生效后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判决文书也不明确规定考验期限,都是按照判决书的日期计算,造成部分时间脱节,也给罪犯再犯罪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对于居住地在外县的罪犯,有的人民法院不邮寄送达给当地公安机关判决文书和执行文书,也造成罪犯的漏管。

  (二)执行机关监管责任不到位。执行机关往往没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在收到执行判决文书后,不及时送达到派出所,罪犯也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造成脱管。基层派出所承担着打击犯罪和治安防范工作,任务头绪多,警力不足,现实条件制约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的派出所只是停留在文字和网上查阅,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

  (三)监外执行罪犯的流动性复杂。现在人口流动快,外来务工人员也多,社会情况复杂,有的务工人员连暂住户口都没有,有的罪犯被暂住地判决以后,根本不到当地派出所报到,更谈不上公安部门去监管。流动性体现在:首先,从判决地往执行地流动,罪犯判决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会往居住地流动。其次,从监狱、看守所往执行地流动,主要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主刑执行完毕需要在社会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往户籍地或居住地或就医地流动。第三,从居住地往外地流动,如打工、经商、迁居、外出看病、探亲访友等。这是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监外执行罪犯本人的身份认识模糊。大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其“罪犯”身份意识不强,认为从看守所、监狱出来就没事了,没人管了,更不会主动去派出所报到。人民法院在释放或宣判时已经明确告知罪犯本人必须到居住的派出所报到,但是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制约,罪犯就自然地认为监外执行等于不执行,保外就医就等于刑满释放,守法意识淡漠,导致脱管、漏管。

  (五)监督不到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所部门承担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检察,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执法理念的偏差,重实体,轻程序,重监内,轻监外,没有依法认真履行对有关机关的监督职责,存在监督不到位,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使得脱管、漏管想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二、加强检察监督的重点环节,堵塞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漏洞

  产生上述脱管、漏管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靠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察解决不了本质问题。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精神,必须进一步明确监外执行检察中的有关法律程序:一是监督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二是监督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将裁定书副本四份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或看守所;由押犯所在的监狱或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和假释裁定书副本及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三是监督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四是监督监狱或县级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报批暂予监外执行后,将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看守所。监督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的同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副本和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五是监督监狱或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将原判法律文书、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六是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法律文书手续不全、罪犯不符合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应依法及时向审判或批准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三、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检察监督的实效

  在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在具体检察工作中,我们将涉农检察、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有机结合起来,创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从而促进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任务目标和工作流程。我院结合本县辖区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联系,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制订社区矫正试点的实施方案和联席制度,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和检察监督中的实际问题。并学习先进院的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检察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制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使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逐步走向正轨。二是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我们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的工作流程,逐人建立健全监督台帐,及时填写一帐三表,实行微机化管理,信息档案全部实现程式化、规范化,对每一个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管及社区矫正情况都一目了然。三是实行全方位、多视角的监督。坚持每月到法院、派出所、司法所对监外服刑罪犯的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管、教育工作检查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监外执行罪犯档案,检查各人员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的登记记录,监督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实现随时随处动态化监督。我们将社区矫正工作与涉农检察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了涉农检察工作队和社区工作站的平台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监管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四是推行检察官约见谈话制度。我们把检察官约见谈话制度延伸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监外执行服刑罪犯约见卡》,定期或不定期约见家属、邻居谈话,了解监外执行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外出情况,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六是结合青少年维权活动,实现社区矫正与青少年维权的有机统一。在五种监外执行人员中,青少年占有很大比例,而其中农村青少年占监外执行人员总数的90%以上,社会稳定与否这部分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我市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单位,我们积极联系公法司等多个部门,实行相互联动,积极探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并形成一种长效机制。近期,在上级院的指导下,我院还准备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明确任务和职责范围,经常深入社区,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逐步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延伸涉农检察职能,做好对监外执行困难人员的帮扶救助服务,在确保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基础上,为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