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王某某,男,容城县人。
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银行容城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透支额度为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没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间,分五笔透支现金50000元,逾期未还款。后该行多次电话催缴并送达催收通知单,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
2、释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告人王克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