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污水防治设施,无环保审批手续,无证经营小电镀厂,对环境造成污染。近日,雄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批准逮捕。
程某,男,34岁,系雄县米北乡八南村村民,2013年8月20日开始,租用双堂乡胡辛庄村孙某家后院违法加工小电镀,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电镀摊点,为了排污方便,程某在院子里私自挖了两口(直径2米,深2米)的渗水井,每天往渗水井内排放几十公斤的污水。经雄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渗井中含有的铜、铅、锌、镉、镍均超出正常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程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严重危及民生安全。我院侦监科干警加班加点快速审理案件材料,仅用3天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予以了有力震慑,有效维护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