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100专项行动以来,雄县检察院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雄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7日将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案卷材料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人认真查阅案件资料后,发现该案件中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的地点为白沟,而且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廊坊市固安县,经常居住地也在白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鉴于以上情况,承办人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此情况后,最终,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1日将此案撤回,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白沟公安分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