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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检察院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 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时间:2016-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权力,雄县检察院民行科从服务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主动出击,深入金融系统摸查线索,积极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院民行科干警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按照“监督不越位,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对全县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担保贷款久拖不还问题较为突出,随机抽查了该社4起法院已判决但久拖不予执行的借款纠纷案件,针对雄县联社疏于监督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了加强管理及检察院与联社加强协作、建立案件线索移制度的检察建议。此建议的提出,联社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所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查摆,并及时回复我院,明确专人负责有关案件的沟通联系,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院与联社的互联互通调服务机制,为我院提供了大量的支持起诉案件自去年以来,我院共支持起诉借款合纠纷案件40件,涉案金额本息900余万元,我院支持起诉的案件中,法院已判决27件,其余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对已判决的案件,我们还进一步跟进监督,不断强化检察监督效果,更好地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