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姚某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郭某某等五人利欲熏心,为牟取利润,置环境重大污染而不顾,在明知自身无处理废酸资质的情况下,合资购买两辆轻型卡车,并利用刘某某提供的场地做掩护,将从霸州市钢厂生产的废酸液运输至雄县米家务镇来旺有限公司东侧进行倾倒。自2016年6月初开始至7月10日雇佣司机解某某、邵某某运输废酸共计60余车,初步测算总重约1500余吨,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环境。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在沟渠中倾倒的液体为废酸,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相关规定。
此案发生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主管副检察长带领侦查监督科人员提前介入,多次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就案件的侦查方向、应及时调取的相关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使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安机关将此案报捕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细致提讯了所有的在案犯罪嫌疑人,依据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从快对五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问题,我们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将全程跟踪该案。
全面履行生态环保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努力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院在总结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履行检察职责,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打击、教育、预防、监督等手段,服务保障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力求与公安、环保等部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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