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对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听审式审查逮捕。
经查,2016年6月22日0时许,在雄县雄州路云翔KTV唱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邓某因琐事发生打斗,赵某某将邓某打伤,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
公开审查程序中,县人大代表、乡镇代表、村委会代表、侦查人员及被害人在认真听取了办案人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的全面阐述后,各自发表了对案件的意见。我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综合公开审查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赵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了案发的经过,有固定住所,民事部分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逮捕必要。因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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