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检察院以“质量建设年”为契机,以求极致的精神狠抓“精细化、极致化办案”,借助检察辅助技术,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通过某平台陆续购买6台赌博机,将其中3台摆放在雄县某台球厅供人赌博,另外3台废弃后放置在赵某经营的理发店中。同时,赵某帮助河南某地台球厅购买赌博退烟机,并将其本人微信绑定赌博机管理后台,为对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参与赌博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上分,所付赌资通过微信绑定的赌博机管理后台转账到赵某银行卡中,赌博机获取利润由赵某与台球厅老板按比例分成。
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赵某供述了其在雄县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在法庭审理阶段赵某提出自己系从犯且受雇于人的辩解意见,并对在河南某地放置赌博机的事实全盘否认,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规定,赵某所否认的事实部分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其准确定罪量刑。为切实查明案件事实、有力指控犯罪,我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承办检察官委托雄安检察分院技术部门对被告人赵某的相关电子设备进行技术性恢复,提取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进一步补强证据。
确定补侦方向后,案件承办人会同技术人员,就影响庭审的重点案情及需要调取的关键电子数据进行研讨,依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机制,成功获取了有关电子数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具了鉴定意见,及时将上述电子数据转化为供法庭使用的证据,补强了赵某在河南某地台球厅放置赌博机收取赌资分成的犯罪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检察技术的充分应用,让“消失的”证据“开口说话”,使共同犯罪线索无所遁形,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赵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
本案中,雄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实行案件审查、自行补充侦查、侦查活动监督三位一体的刑事办案模式,严格落实证据标准,深挖彻查犯罪线索,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法律监督作用。依托省市县三级院联动机制,抽调业务部门精干力量,灵活运用补充侦查、技术辅助手段,依法查清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有效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贯彻了证据裁判标准,精准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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