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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时间:2019-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规定,现将雄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现监督。六是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1

雄县人民检察院

行政

正科级

财政拨款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1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2019年雄县人民检察院年初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811.22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为440.23万元

       正常公用经费预算为212.99万元

       项目公用经费预算为158万元

22019年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2019年部门支出安排预算总额811.22万元。

基本支出653.22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440.23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212.99万元

项目支出158万元

其中:本级支出158万元

3、与上年增减情况

  本年度预算收支安排811.22万元,较上年减少192.2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74.28万元,主要是人员减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相应减少。项目支出减少18万元,主要是个人家庭补助支出的减少。

第三部分: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雄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212.99万元,其中办公费110.26万元,差旅费3.7万元,会议费1.65万元,公车运行费39万元,公务交通补贴22.26万元,其他运行经费36.12万元。

 

第四部分: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单位:雄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8年度预算

2019年度预算

增减金额

变化原因

因公出国经费

0

0

0

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

0

0

0

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39

39

0

无增减变化

公务接待费支出

4.17

1.55

2.62

节省开支,减少公务接待费 

合计

43.17

40.55

15.18

公务接待费费减少

 

第五部分:绩效预算信息

一、总体绩效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现监督。六是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坚持依法“严打”不放松,惩治各类刑事犯罪

2.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加大自侦办案力度,推动反腐工作开展

1.突出办案重点,严厉查处职务犯罪

2.结合办案实际,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办案质量

2.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3.加强民兴监督,促进民兴监督多元化发展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内部执法监督

1.充分发挥案管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

2.深化检务公开,构建阳光检务机制

五、深化服务区域经济举措,助力美丽雄县建设

1.强化大局意识,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2.增强为民意识,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3.充分利用检察资源,做好涉农检察工作

六、加强检务保障,助力检察工作

1.围绕中心,提升工作效能

2.认真履行法警职能,努力为检察业务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高效落实司法改革工作

八、结合各项专项活动的开展,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二、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职责活动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产出指标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占所有案件比例

≤1%

≤3%

≤5%

产出指标

批延准确案件占整个批延案件比例

1

≥98%

≥95%

产出指标

查办案件数与办案预警线的比例

产出指标

立案侦查活动完成量占立案侦察活动任务的比例

≥90%

≥80%

≥70%

  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效果指标

出庭意见被采纳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80%

≥70%

≥60%

产出指标

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90%

≥80%

≥70%

产出指标

当年实际办理案件数(件)

≥100

≥80

≥50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效果指标

被采纳的检察建议占全部检察建议的比例

≥80%

≥70%

≥60%

产出指标

申请人息诉息访案件占全部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的比例

≥50%

≥40%

≥30%

产出指标

审结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例

≥80%

≥70%

≥60%

  刑事执行检察

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产出指标

对执行机关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采纳数量占提出总数量的比率

≥90%

≥85%

≥80%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效果指标

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心理疏导、亲情会见、庭审教育、不起诉宣布教育、案后帮扶等特殊检察制度占全部受理案件的比例

≥70%

≥50%

≥30%

效果指标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

≥10%

≥5%

≥1%

效果指标

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不批捕、不起诉人数占全部涉罪未成年总数的比例

≥40%

≥30%

≥20%

产出指标

全县办理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例

≥90%

≥85%

≥80%

产出指标

办结案件占所有的比例

≥80%

≥70%

≥60%

  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效果指标

及时出警数占总出警数比例

≥90%

≥70%

≥60%

产出指标

办结司法鉴定案件占全部司法鉴定案件比例

≥75%

≥60%

≥45%

产出指标

当年实际出警人次

≥75%

≥60%

≥45%

产出指标

实际购置法警装备数量占计划比例

≥75%

≥60%

≥45%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效果指标

错案数占受理案件比例

≤5%

≤10%

≤15%

产出指标

县院受理信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数占县院受理信访案件的比例

≥90%

≥80%

≥60%

产出指标

化解信访矛盾占全部信访比例

≥90%

≥80%

≥60%

  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产出指标

县院受理信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数占县院受理信访案件的比例

100%

≥95%

≥90%

效果指标

移送立案数占初核案件比例

≥50%

≥40%

≥30%

效果指标

错案数占受理案件比例

≤5%

≤10%

≤15%

产出指标

处置举报线索占全部举报线索的比例

100%

≥95%

≥90%

产出指标

赔偿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

≥90%

≥80%

≥60%

产出指标

司法救助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

≥90%

≥80%

≥60%

检察事务管理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综合业务管理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产出指标

综合业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综合业务工作任务的比例

1

≥95%

≥90%

  综合事务管理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产出指标

综合事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综合事务工作任务的比例

1

≥95%

≥90%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9年,检察院安排采购预算70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雄县检察院

单位: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采购物品名称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政府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

总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其他渠道资金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合 计

 

 

 

 

 

 

70.00

70.00

70.00

 

 

 

 

雄县检察院小计

 

 

 

 

 

 

70.00

70.00

70.0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35

通用设备

A02

 

1.00

35

35

35

35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的资金

35

通用设备

A02

 

1.00

35

35

35

35

 

 

 

 


第七部分:国有资产信息情况说明

 

雄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末固定资产总值1329万元, 2019年拟购置固定资产70万元,主要为智慧检务智能办公设备,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政府采购预算表。

2018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见下表:

 

2018年度

 

项  目

数量

价值

年末数

年末数

栏  次

1

2

二、固定资产

13297809.55

(一)房屋(平方米)

2689

2990490.8

        1.办公用房

1889

2114688.8

      2.业务用房

800 

875802 

     3.其他(不含构筑物)

 

 

(二)车辆(台、辆)

13

1881822

        1.轿车

13

1881822

        2.越野车

0

0

(四)其他固定资产

8425496.75

 

 

第八部分: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第九部分: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