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
报 告
2018年9月27日在雄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福增
尊敬的王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雄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请审议。
一、“公益诉讼”提出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业务。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通过检察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办案活动。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公益诉讼在试点地区陆续开展。经过两年的实践,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我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自2017年7月1日以来,我院按照上级院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慎重、稳妥的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保定市院和省院驻新区协调组的指导下,共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0件,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
序号 |
类型 |
总数 |
民事公益诉讼 |
行政公益诉讼 |
||||
食品 药品 |
环境 资源 |
农林 药品 |
国土 出让 |
英烈 财产 |
水利
|
|||
1 |
案件线索数 |
20 |
4 |
1 |
11 |
2 |
1 |
1 |
2 |
立案数 |
19 |
3 |
1 |
11 |
2 |
1 |
1 |
3 |
建议、起诉 |
13 |
3 |
1 |
6 |
1 |
1 |
1 |
为推动公益诉讼活动有力开展,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领导带头,将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公益诉讼领导小组。
2、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公益诉讼队伍。我院年初进行大部制改革,组建了民事行政执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3人,司法辅助人员6人。推行了司法责任制“双责”运行模式,其中2名员额检察官专门负责公益诉讼工作。
3、加强公益诉讼信息联络工作。我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和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择选联络员共10 人,并于今年4月10日召开了联络员座谈会议,建立了微信群,广泛搜集公益诉讼线索。
4、认真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月活动。4月11日,根据市院统一部署,检察长带队,在县政府广场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制作了横幅、展板。当天接待群众百余人,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
5、开辟12309举报热线,收集公益诉讼线索。
6、建立案件移交机制。案管、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及时向民行部门移交。
7、积极争取县委、人大、政府支持。及时将公益诉讼情况和省、市会议精神向县委、人大、政法委进行汇报。经各级领导审签,以县委、县政府两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的红头文件。
三、办理的典型案例
1、德龙公司环境污染案。我院在审查起诉高震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追究刑事责任后,造成了多大损害后果、谁去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这项任务就要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2018年3月12日,我院向雄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德龙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目前,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已经作出,违法单位德龙公司同意缴纳鉴定费和环境修复费用。
2、雄县烈士陵园侵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院于2018 年5月7日派员到县域内的烈士陵园进行调查,发现雄县五甫村尚义街烈士陵园内英名碑风化严重、字迹模糊;围墙缺乏修缮,修剪的树木枝干随意堆放,存在安全隐患;附近群众在园内种植蔬菜,工作人员未能制止。2018年5月15日,我院向雄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进行整改。目前,雄县民政局已将烈士陵园修复完毕,维护了英雄烈士形象。
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3件。我院公诉部门目前受理了蔡某强、李某红、曹某红3件销售假药案。经审查,蔡某强等3人的行为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蔡某强等3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销售数额3倍损失。日前,我院已对3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线索2件。我们在与白洋淀温泉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座谈中发现,白洋淀温泉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河北某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土地至今没有建设,长期闲置。我院已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
5、雄县境内大清河河床淤堵问题。7月上旬,汛期来临,我院民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大清河西柳村段、大阴段、龙湾段河床内垃圾堵塞,有些树木淤堵河道。我们建议水利局依法清理,水利部门收到建议后,立即向主管县长进行了汇报,并对河道进行了清理,保证了汛期安全。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由于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业务,没有现成的经验做法可以借鉴。故存在着办案力量不足,干警在办案能力和知识储备等方面还不适应、配套机制不健全、缺乏与行政机关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机制。部分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理解和认同不够,担心影响形象和政绩,导致配合不积极、整改不到位等实际问题。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认真落实新区党工委、县委的重大决策,以县委、县政府法治参谋的角色定位,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不断强化公益意识和责任担当,扎实稳步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提高服务大局工作能力;二是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案件,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履好职尽好责;三是进一步强化“公益”这一核心,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尽量通过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做到公益保护和依法行政有机结合。把握好检察工作新的时代坐标,提升检察工作新的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通过检察法律监督,实现检察工作监督效果的双赢、共赢、多赢,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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