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检察院
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1]150号)和中共雄县县委、雄县人民政府《关于雄县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雄发[2002]9号)的规定,确定雄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确定检察工作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负责对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开展对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五)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六)依法对执法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工作。
(八)开展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九)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负责检察机关法律调研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做好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院。
(十二)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内部表彰奖励工作,并对检察机关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十五)规划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由县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雄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1个职能部门:
(一) 办公室
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物、机要通信、会议组织、工作协调、检查统计、档案管理、内部刊物编发、保密、接待工作;负责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计划和管理工作。
(二)政治处
承办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检察官管理工作。承办院机关的人员调配、职称评定、劳资、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党组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负责对检查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申报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和妇女、青年工作。
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工作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内部奖惩工作。
负责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任职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和学历教育。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刑事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由本院负责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的案件,掌握分析全县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处理全县突发事件。
负责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
(四)公诉科
负责刑事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抗诉、出庭公诉工作。承办由本院负责办理的审查起诉、抗诉和出庭公诉案件、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受害人全力维护工作。
(五)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及劳动教养决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的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依法查办由本院管辖的服刑罪犯的申诉案件。
(六)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依法查处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间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
(七)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负责对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或初查;依法复查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并负责抗议和出庭工作;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
(八)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中的意见搜集、整理与反馈;负责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收集、研究、记录及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编辑检察工作年鉴;收集、整理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负责承办上级院交办的相关业务。
(九)法警队(对内称警务科)
法警队在本院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司法警察完成重大案件的搜查、执行逮捕、看管、押送人犯等职责;负责管理警用装备及本院车辆;组织协调重大警务活动,并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撤销机构
根据冀机编办[2001]150号文件精神,撤销昝岗镇检察室、大营镇检察室。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雄县人民检察院专项政法编制33名。其中正、副检察长职数4名;政治处主任1名(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副职兼任或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副职干部专任);中层领导职数14名。工勤编制2名在专项政法编制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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