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雄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某、叶某某批准逮捕。
2011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叶某某在雄县三铺村租住的民房内从事绿豆芽、黄豆芽生产和销售。王某某、叶某某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为了使豆芽长得快、产量大,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豆芽素)、AB粉、豆芽剂等添加剂。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保定分中心检验,王某某、叶某某生产的豆芽中含有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物质。受案后,我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及时审查案卷,制作审查报告,提讯犯罪嫌疑人,仅用一天时间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王某某、叶某某依法批准逮捕,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在全社会备受关注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通过此案的办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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