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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雄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一起污染环境案
时间:2017-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雄县人民检察院

批捕一起污染环境案

     

    近日,我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李某、吴某(在逃)共同设立了雄县华鑫热浸锌公司,该公司主要是通过热浸锌生产电力配件和脚手架。在酸洗过程中产生大量废酸,在没有任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手续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负责生产的李某某指使本厂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通过塑料管排放至该厂东侧的大清河河底内,共计排放了数十吨。经雄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三个不同的采样点位均检测出废酸且总锌浓度严重超标。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或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遂依法对其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着重突出了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新设立的雄安新区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打造优美生态环境,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雄县人民检察院把支持新区建设和发展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快速批捕了此案,积极主动为雄安新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