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为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李某某将要实施租车抵押,仍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于雄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害人李某宇处租赁一辆别克牌汽车,并为李某某提供资金帮助一万余元。5日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在被告人韩某某的帮助下以伪造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手段,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抵押借款十二万余元,韩某某分得部分抵押款并用于赌博。后李某某到期不能归还抵押车辆,被害人李某某报案至雄县公安局,由此案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李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雄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1月17日对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对其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分析,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在本案中起次要、帮助作用,无前科劣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同时相关证据已经固定,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相关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2022年2月7日,雄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事实与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没有赔偿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为从犯,未参与后续的押车诈骗,也未分得赃款,且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后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三人虽为共犯,但情节不同,为了加强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科学性,贯彻落实认罪认罚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2022年3月3日,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值班律师、侦查机关人员,在县执法办案中心组织召开了首例量刑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听取了侦查人员、被告人的意见,各听证员经过充分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提出的对赵某某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及对同案李某某、韩某某的相应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应准确甄别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一般应当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是对于拒不认罪悔罪的,应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保持刑法谦抑性,积极修复社会关系。检察机关要坚持能动司法,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角度出发,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对于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积极促进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召开量刑听证,自觉加强外部监督。公平正义,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重在精准、规范,必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召开量刑建议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了量刑建议规范、透明,切实提升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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