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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 开展反传销专项行动
时间:2025-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守护群众“钱袋子” ,筑牢雄安新区反传销“法治屏障”

雄安新区正处于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的阶段,高质量发展的蓝图正在加速变为现实。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区发展前景,以“新区政策扶持、提供养老服务、参与高收益项目”为幌子,诱导各地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取得加入传销组织资格,通过上述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这些传销活动不仅导致众多参与者血本无归,严重侵害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区域经济秩序,更损坏雄安新区的对外形象和投资环境。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防范意识,有效治理传销犯罪,容城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联合县法院、县市监局于2025年8月13日开展反传销专项法治宣传活动。此次活动聚焦传销犯罪治理,通过“普法+治理+预防”三维模式,揭露传销骗局真面目,推动广大群众反传意识提升。

本次宣传重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详解传销组织“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三大特征,增强群众对传销犯罪的认识。针对雄安新区外来人口多、投资需求旺盛的特点,围绕“招商投资”“消费养老”“慈善互助”等高发领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引导人民群众警惕“高回报承诺”陷阱。活动现场发放反传销宣传页500 余份,解答群众咨询60余人次。

“当前传销犯罪常以‘新区政策扶持’‘养老服务’‘会员制’‘零风险高回报’为幌子,广大群众需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容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邸赤表示,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化反传销长效宣传防控,织密全民反传“防护网”,为雄安新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