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关于选任
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河北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公开选任20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及任期
主要从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具有法律、医学、环保、经济学、工学、财经、建筑、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任产生。任期3年。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选任采用公民自荐报名和组织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报名条件
(一)参选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原则上在雄安新区区域内,能够准时参加听证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选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履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五、报名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
以上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邮寄至指定地址。
六、其他
我院严格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拟任人选名单将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我院来电咨询。
邮寄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金台西路107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编:071700
联系电话:0312-6098518
邮箱:jtxl107@126.com
附件:1.听证员自荐报名表
2.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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